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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基础知识

来源:  托里保密委     时间: 2009-7-24
 

保密工作基础知识

基础知识篇

1、什么是国家秘密?

《保密法》对我国的国家秘密作了明确的定义:“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2、国家秘密的范围有哪些?

国家秘密包括: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建设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3、国家秘密载体有哪些种类?

国家秘密载体形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类:

纸介质载体。是以文字、图形、数据等书面形式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的文件、资料。如国家秘密文件、文稿、文书、档案、电报、信函、图纸及其他图文资料等。人们通常把这类载体统称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是我们目前在实际工作中使用最多、最常见的国家秘密载体。

磁介质载体。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记录着国家秘密信息的磁盘(含软盘、硬盘、U)、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

以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光盘。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磁介质和光盘类的国家秘密载体将越来越多。

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产品、物品等。这类载体有的可以从外观上直接反映出国家秘密的属性,有的可以通过测试、分析等物理或化学手段获得国家秘密信息。

4、国家秘密分为哪几个等级?区分不同密级的标准是什么?

我国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3个等级: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

区分这三个等级的原则标准是:

(1)“绝密" ------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后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2)“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后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3)“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后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从以上密级划分的标准可以看出,以上3个等级的密级是以泄露后所产生的危害程度划分的。

绝密级----特别严重的损害后果。

机密级----严重的损害后果。

秘密级----损害后果。

秘密事项的密级一旦确定之后,要严格按照确定的密级进行管理和控制知悉范围。这是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

5、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一般有几种情况?

国家秘密一般都有一定的保密期限,国家秘密在保密期限内,要严格保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的变化,国家秘密该解密的要解密,需公开的还要在解密后公开。在一般情况下:

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应不超过30;

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应不超过20;

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应不超过10年。

在实际工作中也有特殊情况,就是需要长期保密的,可以不受以上最高年限的限制,可以定为长期。但是,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6、国家秘密如何作出标志?

国家秘密一经产生,就应当按照规定在载体上作出标志。

国家秘密的标志由三部分组成:

(1)密级---“绝密”、“机密”、“秘密”。(2)国家秘密的标识符-- “★”。(3)保密期限-----以年或月计,特殊情况也可以是长期。

具体标志的形式为:从左至右:密级----标志*----保密期限。比如:“绝密*长期”-----在这个标志中,表示该件是绝密级,保密期限是长期,表明这份文件的保密期限不受绝密级保密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的限制,要长期保密,何时解密,由制发机关决定。

“机密★10年”-----表示该件为机密级,保密期限为10;

“秘密★6个月”----表示该件为秘密级,保密期限为6个月。

按照规定,纸介质文件、资料的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在文件、资料首页或封面的左上角。

要说明一点的是,还有一种情况,标志只有两部分组成,只标出密级和标识符,如:“机密★”-----这种类型的标志也是有保密期限的。按照规定,如果国家秘密标识符后没有标明具体的保密期限的,就表示,该保密期限就是相应密级所允许的最高保密期限,如果是机密级,它的保密期限是20年。

特别要注意的是:有些国家秘密,因特殊情况,无法作出标志,难以或者不能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如口头信息、还未形成的文件,以及一些设备、物品等。这种情况,产生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以一定的形式将其密级、保密期限通知接触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7、什么是泄密事件?

泄密事件,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事件。

8.如何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                              根据《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各机关、单位在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时,应当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9、国家秘密事项在什么情况下解密?

国家秘密事项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解密:()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不需履行解密手续。()经主管机关、单位正式公布后,即视为解密。()在保密期限内,由于情况变化,不需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可以决定解密。解密后,要通知有关机关、单位。

10、违反《保密法》造成泄密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保密法》第四章法律责任和新《刑法》规定:(1)违反《保密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3)违反《保密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11、发生泄密事件应当向谁报告?

发生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书面向下列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报告:

(1)地方机关、单位发生的泄密事件,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的县或市报告。

(2)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直属单位发生的泄密事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报告;单位在京外的,同时向所在地县或市()、省(区、市)政府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3)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发生的泄密事件,向国家保密局报告。

(4)各级机关、单位发生重大泄密事件,在向其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直接向国家保密局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简要情况。

12、保密工作仅仅是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的工作吗?

《保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这就明确了保密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这个范围前面冠以一切,表明没有任何例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都是义务主体。那种认为保密仅仅是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的工作的认识是错误的。

计算机信息系统基本知识

第一部分计算机信息系统基本知识

一、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什么?

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以计算机、电话机、传真机、打印机、文字处理机、声象设备等为终端设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进行信息采集、处理、存储和传输的设备、技术、管理的组合。这里所说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联网的计算机和未联网的计算机(即计算机网络和单机)及其附属设备。

二、计算机网络分为哪几种?

从目前我国计算机网络应用的实际情况和保密管理、研究问题的方便,计算机网络分为两类:一是互联网络和与互联网络相连但不载有国家秘密的内部网络(统称公共信息网络);二是与互联网断开仅用于处理内部事项的内部网络;三是涉密网络。

三、什么是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采集、存储、加工、处理、传输、使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指的是什么?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实现信息的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五、计算机泄密的途径主要有几种?

1、计算机电磁波辐射泄密;2、计算机联网泄密;3、计算机媒体泄密;4、计算机工作人员泄密。

第二部分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知识

六、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管理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凡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纳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的范围。

七、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有利发展"的原则。

八、上网信息保密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实行"谁上网谁负责" 的原则。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保密审批实行部门管理,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健全信息保密审批制度。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外,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九、什么是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他们分别有什么保密职责?

互联单位是指负责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网络运行的单位;接入单位是指负责接入互联网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网络运行的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责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所属接入网络的保密管理工作,制订本网络保密管理的具体措施、制度;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保密教育,落实保密防范措施。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应当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接受并配合保密工作部门实施计算机国际联网信息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接受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对其管理的邮件服务器的用户,应当明确保密要求,完善管理制度。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应当把保密教育作为国际联网技术培训的重要内容。互联单位与接入单位、接入单位与用户所签定的协议和用户守则中,应当明确规定遵守国家保密法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信息的条款。

十、保密部门实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的职责是什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保密工作部门应当有相应机构或专人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工作,督促并指导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信息审查制度,监督、检查国际联网保密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对进行国际联网的单位或个人有什么保密规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或网络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合法交流的秘密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网络不得进行国际联网。进行国际联网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进行搜集、整理、窃取国家秘密的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发布或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当发现国际联网计算机信息网络中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时,应当立即向当地保密工作部门报告;任何人不得再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继续转贴、扩散、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十二、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谈天室、网络新闻组等有什么规定?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谈天室、网络新闻组等,应建立完善的保密管理和监督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谈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和传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十三、在网上使用电子函件(电子邮件)要注意什么?

用户使用电子函件(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对其管理的邮件服务器用户,应当明确保守国家秘密的要求。

十四、在网上发现国家秘密泄露的情况时该怎么办?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当发现国家秘密泄露的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当地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各级保密工作部门接到举报或发现网上有泄露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查处,并督促有关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十五、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应承担什么责任?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在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或网络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进行搜集、整理、窃取国家秘密或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如造成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信息,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没有建立信息保密管理制度或责任不明、措施不力、管理混乱,存在明显威胁国家秘密信息安全隐患的部门或单位,保密工作部门应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保密要求的,应当督促其停止国际联网。 

十六、政府上网信息保密管理的要求是什么?

1、政府上网信息要建立保密审查制度。要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信息上网必须经过信息提供单位的严格审查和批准,确保国家秘密不上网。

2、涉密信息网络必须与公共信息网络实行物理隔离。在与公共信息网相连的信息设备上,不得存储、处理和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3
、加强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要提高上网人员的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规定。要强化监督与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制度,确保在公共信息网上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的事件。

网络通讯篇

十七、对涉密信息的标识有何规定?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十八、存储和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当如何管理?

(1)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2)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3)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4)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

十九、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采取什么保密措施?

(1)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与境外机构驻地、人员住所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

(2)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和有关规定设立控制区,未经管理机关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3)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定期或根据需要进行保密检查。

(4)涉密信息系统处理场所应采取相应的防电磁信息泄漏的保密措施。

(5)涉密信息系统的其他物理安全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标准。

二十、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由谁负责?

(1)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应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并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

(2)各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协助本单位的领导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二十一、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系统管理人员应如何管理?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经过严格审查、上岗前的保密培训、定期进行教育和考核,并保持相对稳定。

二十二、发现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如何进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十三、有关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奖惩包括哪些内容?

(1)对在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奖励。

(2)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由保密工作部门和保密机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保密工作部门、保密机构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依据《保密法》及其《保密法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十四、在使用手机过程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1)不得将手机带入涉及国家秘密的会场和谈论国家秘密事项的场所;

(2)不得在通话过程中谈论国家秘密;

(3)严禁使用手机传递涉密信息。

文书处理

二十五、机构撒并、干部调动时,应如何移交或交回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机构撤销、合并时,原机构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交给制发机关、档案部门或者合并后的新单位。移交时,须履行登记、签发手续。各级干部调动工作时,须将所使用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涉及国家秘密的笔记本交回原单位。

二十六、国家秘密载体的汇编、摘录和引用有哪些规定?

1)汇编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

2)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

3)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其中的最高密级、最长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4)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原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二十七、国家秘密载体的复制有哪些规定?

(1)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2)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3)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原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4)复制秘密载体,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5)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复制件应视同原件管理;

(6)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复制。

二十八、国家秘密载体的阅读、传达有哪些规定?

(1)国家秘密载体的阅读、传达要严格限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2)阅读密件必须在办公室或阅文室等有保密保障的场所进行;

(3)阅读密件应当有登记手续,不得由阅件人直接传给他人;

(4)不得擅自存留传阅的密件;

(5)传达密件内容时不得使用无线话筒等无保密保障的设备;

(6)听传达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需要录音、录像的,应当经过批准。

二十九、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应遵守哪些规定?

(1)收发秘密载体,应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签收时必须逐件清点、核对;收发密件不严格办理登记手续,一旦出现问题,则无证可查。分发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分发,不得擅自扩大发放的范围。

(2)传递、运输秘密载体必须交由专门的部门(如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部门),不得通过普通邮政邮寄或交给无关人员捎带;确需自行传递、运输的,要选择安全的交通线路和交通工具,采取严密的保密措施。设有机要文件交换站的城市,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可以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进行。

(3)向境外邮寄、携运秘密载体时必须通过外交信使传递或按照有关密件、密品出境管理规定处理。

(4)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三十、国家秘密载体的销毁有哪些规定?

(1)销毁秘密载体,必须要履行清点、登记手续,经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严禁私自销毁。

(2)销毁时要确保秘密载体的内容无法还原。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彻底销毁,必要时采取粉碎、烧毁或化学腐蚀等方式进行。

(3)销毁秘密载体时,应当由有关人员在场监销,并由监销人员和销毁人员共同签名,严禁将秘密载体当作废品出售。

(4)秘密载体必须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

对外交往篇

三十一、何谓涉外保密?

在涉外活动中,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秘密事项,所采取的一切防范措施,称之为涉外保密。

三十二、《保密法》对涉外活动中的保密问题有什么规定?

1)对外交往与合作在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2)对军事禁区和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外,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3)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三十三、引进外国专家工作的保密要求是什么?

1)只能是在其有关的生产范围和区域内活动,不得进入与其产品无关的范围和区域。

2)不准让外方人员接触我秘密文件和参加我方召开的涉密会议。

3)不准在外方人员面前谈论秘密事项。

三十四、出国人员使用外国通信设备,应注意什么?

出国人员使用外国通信设备与国内或我驻外机构通信联系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三十五、对出国人员在保密方面有何要求?

1)、出国人员出国前须接受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保密教育。

2)出国人员不得擅自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笔记本等,确因需要,应经本单位或上级批准后,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出国期间应保持高度警惕,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秘密事项。

4)出国人员不得擅离集体和驻地以及到外国人员家里住宿。如邀见亲属和朋友,要由出国团体领导人的批准。

三十六、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应遵守哪些规定?

1)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邮或非法携运出境。

2)确因工作需要携运出境的,必须按照以下两种方法处理:

1、交由外交信使或是国家保密局核准的单位和人员携运;

2、特殊情况必须由自己携带的机密级、秘密级密件,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前提下,可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向有关保密工作部门或保密工作机构申请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在出境时,经海关查验后放行。

三十七、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对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国家秘密时,应根据什么原则和规定提供国家秘密?

《保密法实施办法》第22条规定:应当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呈报。

三十八、在与外宾交往中应注意什么?

不泄露内部秘密,不携带内部资料会见外宾,参观、游览、接待外宾需两人以上。

三十九、保密单位接待参观应有哪“四定”?

定统一的接待班子;定统一口径的材料;定统一参观路线;定统一的接待制度。具体工作中的保密

经济工作中的保密

保守经济工作中的秘密,对于保护国家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关系重大。在国际经济交往越来越多和竞争激烈复杂的形势下,领导干部更要重视和做好经济保密工作。

一、经济保密工作必须适应国家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速经济发展的形势,坚持既要保密,又要便利对外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等活动的原则。

二、国家统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拟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使用的重要统计数字,在公报未发表以前,应注意保密。

三、对经济产品与技术出口的的保密事项要按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要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经济产品与技术出口的各项细则,报主管部门批准。

四、在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时,要严格按照五个步骤执行:

1、根据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提供资料的范围;

2、对已确定的需要提供的资料进行保密审查;

3、经审查属于国家秘密的资料,其中能够技术处理且经技术处理后能够符合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实际需要的,应当作技术处理;

4、提供国家秘密资料,须经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单位批准;

5、经批准提供国家秘密资料,应当以一定的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五、不得泄露国家对外贸易进出口计划、规划数字、主要外销商品产量(由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的除外)、库存、计划情况,敏感性商品进出口情况和成交价格、外贸亏损的具体情况,以及内部规定的各项政策、措施等秘密事项。

六、不得泄露内部掌握的对外援助和接受外援的具体政策、计划等秘密事项。

七、不得泄露技术引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当于这类报告的文件)中的外汇估算。

八、不得泄露内部掌握的技术出口方针政策、措施等秘密事项。

九、不得泄露内部掌握的关于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海外企业的方针、政策、计划、经营成本、盈亏情况等秘密事项。

十、与境外机构合办、到境外举办或参加国际交易会、展览会和技术表演,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十一、对国内物价、工资等容易在社会引起敏感反映的问题,凡国家规定予以保密的,都不得泄露。

(摘自国家保密局《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经济工作保密范围及其规定》等)

涉外工作中的保密

1、在涉外活动中既要做到热情友好,以礼相待,又要分清内外,提高警惕,防范各种情报窃密活动。

2、遇有境外人员要求去控制开放区和非开放区(包括军事设防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安排,任何涉密单位不得擅自接待境外人员参观和访问。遇有境外人员突然来访,应以礼相待,弄清来意,并迅速向上级报告。

4、凡接待境外人员参观的单位,应从实际出发,规定参观区域、路线,有禁区的要明确标明禁区,向参观人员介绍情况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5、同境外人员洽淡业务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在业务洽谈中,除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人批准以外,不得超出或改变洽谈范围,更改洽谈口径。

6、出入境外驻华机构、企业、公司和境外人员住处,陪同境外人员参观、考察、游览、参加宴会不得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7、出席国际会议,不得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如确需携带,应经过批准,并严加保管。

8、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政治审查,并接受保密教育。

9、出国人员不得擅自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非带不可的,应尽可能通过我国外交信使送达。外交信使不可送达的,按照国家海关和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0、出国期间应当保持高度警惕,严格遵守我国保密法规,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或处理国家秘密事项。

11、利用境外通信设备进行通信联系,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同我驻外机构的来往电报必须做到明电明复,密电密复。

12、向境外投寄论文、稿件和其他资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13、遇有境外组织、机构和人员来电、来函,来访了解情况、索取资料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请示,不得擅自回复,更不得在回复中涉及国家秘密。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确需提供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并通过一定的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所提供的秘密事项应当有文字记载。

14、遇有境外人员前来拍摄电影、电视、录像片,要严格办理报批手续,拍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15、接受境外常驻人员(包括专家学者、工种技术人员、留学生、进修生、实习生、商人)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让其接触国家秘密。

16、境外人员因特殊情况知悉我国家秘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明确要求他们遵守我国保密法规。

17、在中外合资企业中的我方人员,不得在外方人员面前谈论国家秘密事项,不得让外方人接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等和参加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如确实需要时,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

18、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外方有正当理由明确要求我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我方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19、涉外人员要热爱祖国,保持民族气节,不做有损于国格人格的事;严守纪律,严格遵守招待请求报告制度;不拿原则作交易,不利用职权谋私利,自觉抵制腐朽思想侵蚀;懂得涉外保密知识和防范知识,具有应变能力。

20、外事、公安、国家安全、保密部门和涉外单位要建立涉外保密工作联系制度,密切配合,加强协作。要经常开展对涉外人员的保密教育,加强保密检查监督,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和纪律规定,并打击各种违反保密法规的犯罪活动。

新闻出版、宣传报道工作中的保密

一、宣传报道严格遵循“口径一致” 、“内外有别” 、“送审”的原则。

二、新闻出版部门应当对需要公开报道的稿件和出版的书籍进行保密审查,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对保密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征求被采访单位的意见或直接交由被采访单位审查。

三、记者因工作需要参加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活动,未经主办单位或被采访单位同意,不得公开报道。

四、任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将所接触的本单位或其他部门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等写成稿件向公开发行的报刊投稿或编入公开发行的书籍。

五、新闻出版单位对公开发表的消息或稿件的内容是否需要保密或有不明确事项的,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六、属于国家秘密的宣传资料、书刊和音像制品等,应当按制发单位规定的范围进行宣传不得公开出售。

七、凡属只供内部掌握的秘密事项,一律不准公开宣传报道。

八、个人拟向境外新闻出版机构提供报道、出版稿件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军事等方面内容的,应当先经过本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审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邮寄手续。

(摘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保密管理规定

一、秘密文件或资料的草稿、修改稿、清样、翻印或复印的秘密文件、资料、秘密物品的样品或涉密的部件,应当采取正式件同样的保密措施。

二、负责制发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只能在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印刷厂或机关、单位内部的机要文印室印制。

三、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物品、必须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清退等手续。

四、传递秘密文件和物品应当由机要通信部门或指派专人传递;绝密级文件和密码电报至少应当由两人护送。因工作确需随身携带秘密文件外出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五、传阅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建立传阅登记手续、并在办公室或指定场所进行阅办。阅办完毕及时退还,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六、使用或保存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物品,应当有安全可行的保密防范措施。

七、销毁秘密文件、资料和物品,必须由经管人员登记造册、经主管领导批准,在本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

八、严禁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物品出售给废品收购站或个体废品收购人员。

九、复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物品应当经上级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增加复制份数,改变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复制绝密件或制发机关明确规定不准复制的密件,须经制发机关批准。复制密码电报必须经机要部门批准。

十、汇编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经制发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同意,密级、保密期限和发行范围应当按照其中最高密级的原件所规定的标明和管理。

十一、经管使用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当向接替工作的人员或单位办理移交手续,不得私自留存或处理。

十二、机关、单位撤销或合并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物品移交给制发机关、档案部门或合并后的新单位。移交时必须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摘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通信和办公自动化保密

一、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有线、无线电话通信中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二、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普通电话线路或微波电路召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电话会议。

三、严禁在涉及秘密内容的会议上使用无线话筒。

四、在电报往来中,严禁用明码电报传递国家秘密,必须坚持明来明复,密来密复的原则。

五、严禁用文件转发密电。同一件事发了密电又必须发文件的,在文字上要做技术处理。

六、涉密较多的重要机关在选址和建设通信设施前,须经有关部门进行通信安全保密审查。

七、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八、使用进口的办公自动化设备,事前应进行安全保密技术检查。设备安装、调试、检修时,我国技术人员能够解决的,不准境外技术人员介入;确需境外技术人员解决的,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我方懂行人员监督下进行;完成后须经保密技术检查方可使用。

九、对涉密的电子计算机房建立在安全地带,采取相应的保卫、保密措施,装备必要的保密技术设施;规划涉密办公自动化系统和通信系统,要同步规划保密措施,同步预算。

十、对秘密信息载体(磁盘、磁带等)应视同秘密文件、资料进行管理,建立使用、传阅、复制、转送、携带、转交、贮存、销毁等制度。

十一、制定有关计算机研制、生产、使用的秘密制度。对有关人员应加强管理,明确保密责任,严格保密纪律。

会议保密

《保密法》第22条对涉密会议的保密工作规定了三项基本要求:一是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二是对参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三是“规定具体要求”。这三项要求贯彻于会前、会中和会后的全过程。

1、会前保密工作

会议准备阶段主要有以下保密要求:

1)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严格确定出席、列席人员,凡涉及秘密的会议,对为会议服务的人,也须严格审查。无关人员不能参加列席或旁听会议。

2)召开比较大型的或秘密性较强的会议,主办部门要与保卫、保密部门取得联系,共同采取保密措施。

3)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会议印发的文件及其数量,翻印上级文件和领导讲话,要事先请示,征得同意。会议涉密文件要标明密级,统一编号,按照规定的范围印发。

4)会议地点及会场各项设施要有安全保障。会址选择要利于保密。凡接待外国人的宾馆、饭店、招待所,一般不要同时召开涉密内容的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会前对会场环境及会场设施包括扩音、录音设备及电话进行防窃密、泄密检测。

2、会中保密工作

1)加强保密教育。会议开始后,要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宣布保密纪律,规定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秘密。对需要公开宣传报道的会议,会议组织者应事先对新闻单位提出明确要求,并对要发布的新闻稿件、录音、录像带等进行认真审查。

2)加强会议文件管理。发放的文件、资料要统一登记,领取文件要办手续。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文件。召开涉密程度较高的会议,应设专门的保密室,统一管理会议文件的发放和回收工作。大型会议各编组单位应配发保险箱,休会时将秘密文件集中妥善保管。与会人员不得将秘密文件带至家里和公共场所。工作人员还应经常对会议室、食堂、房间等地进行检查。

3)重要涉密会议,一般不准录音。经批准录音的,录音带要按会议文件的保密要求进行管理。

4)重要会议要凭会议证入场,严禁与会无关人员进入会场。必要时可请公安部门搞好驻地会场的警卫工作。

5)会议期间如发现文件丢失或被盗窃,应立即报告,采取措施,及时追查,设法补救。

3、会后保密工作

会议结束并不意味着会议保密工作的终结,相反,还有一些延续性的保密工作要做。(1)会议工作人员应认真清理文件,并将应收回的如数收回。对会上给的秘密文件,如与会人员在外地,应一律交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部门递送,不要让与会人员个人携带。(2)工作人员要对会议驻地、房间、会议室进行检查,防止丢失文件、笔记本等。(3)会议主办部门应向参加会议的单位发出《会议文件清单》详细列出会议所发文件目录,以便各单位秘书部门掌握向与会人员收取文件,统一管理。(4)各单位要按规定的范围传达会议精神,如需扩大传达范围,应报请上级机关批准。(5)与会人员带回的文件,应主动交本单位秘书部门登记,保管,使用时再借,不得长期保存在个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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